教育數智治理的賦能邏輯與法治轉向
http://m.wzpmh.com2026年06月10日 13:55教育裝備網
在教育數字化轉型縱深推進背景下,教育數智治理正在改變教育資源供給、權利結構、教學評價和行政管理方式。它既為促進公平、提升效能提供了新工具,也可能帶來智能鴻溝、數據安全、算法偏差、賦權失度等新問題。如何在數智賦能與法治規范之間尋求平衡,使教育數智治理始終服務人的全面發展,成為建設教育強國必須回答的重要命題。
教育數智治理的賦能邏輯:多維驅動、系統躍升
教育數智治理賦能的本質,是通過數智技術與教育治理的深度融合,推動教育治理體系的結構性重構與功能性躍升。
價值賦能,促進教育公平發展。國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臺等為跨區域共享優質資源提供了條件,也為邊遠地區、薄弱學校和特殊困難學生獲得更適切的教育服務創造了可能。大數據技術能精準識別困難學生群體,實現教育資助的靶向投放。人工智能支持的個性化學習系統可以根據學生學習基礎、興趣特點和進度差異提供輔助方案,從而更好地支撐因材施教。
權利賦能,增強教育主體能力。數據權利作為數字時代的新型權利,保障師生對其教育數據的知情、控制與處分權益。算法透明機制使教育主體更好地了解影響其切身利益的算法邏輯和決策依據。數字參與機制使利益相關主體可以通過在線平臺、智能系統等渠道,更便捷地表達訴求、監督決策。數字救濟機制通過在線申訴、電子舉證等方式的完善,為教育權利受損者提供更加高效的救濟途徑。
管理賦能,優化教育治理效能。決策層面,教育大數據為教育評價、政策制定等提供實證基礎,推動經驗管理走向智能決策。執行層面,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教育政令的快速傳達和精準落實,大幅提升行政效率;學籍管理、招生入學等關鍵環節的全流程數字化,可以有效遏制暗箱操作空間。監督層面,智能監測系統能夠實時發現違規辦學行為,為教育執法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撐。
制度賦能,提升教育法治水平。數智技術使教育法律規范的執行更加剛性,通過系統設置的規則約束,將法律要求嵌入管理流程,實現自動化合規。在線申訴、電子證據固定等數字化手段可以降低權利救濟成本,暢通糾紛解決渠道。教育數據的系統性分析能夠及時發現立法空白和制度漏洞,為法律完善提供實踐依據。數字化法治教育平臺開創普法新形式,可以有效提升教育主體法治素養。
教育數智治理的法治風險:失序之憂、規制之困
城鄉、區域、校際在數字基礎設施、技術應用能力、數據資源占有等方面的差異,使得數智治理反而可能加劇教育不公平。發達地區學校能夠充分利用大數據實現精準教學,而欠發達地區學校連基本網絡條件都難以保障;有數字素養的家庭能夠為子女提供更多數字化學習支持,而缺乏相關能力的家庭則陷入新的教育焦慮。更隱蔽的是算法歧視問題,當教育資源推薦、學生評價等依賴算法時,歷史數據中隱含的偏見會被技術固化和放大,對弱勢群體形成系統性排斥。
當數據和算法成為教育治理的核心要素時,“算人”對“育人”的影響便不可避免。教育管理者在高度依賴數據與算法的過程中,往往不自覺地接受技術系統所預設的標準,將多元、復雜的教育情境壓縮為有限量化表達。教育主體原本應當參與討論、表達判斷、體現差異性的真實教育經驗,被簡化為抽象的數據點與評分結果,教師專業裁量權被弱化,學生知情權、申訴權與參與權被技術系統壓縮。
技術部門或掌握技術的人員如獲得超越其職能范圍的實際權力,容易形成“技術官僚”主導的治理格局,用算法決策繞過民主參與,以技術標準取代教育專業判斷。數據集中容易強化管理部門的權力,基層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可能被進一步壓縮。技術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也將提高權力監督門檻,數據操縱、算法黑箱等隱蔽的權力濫用行為難以被發現和制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教育數字化的意見》等為教育數字化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據,但教育數據分類分級、采集使用邊界、平臺責任、算法審查、未成年人數據保護等具體規則仍需進一步銜接和細化。
教育數智治理的法治轉向:賦能有界、智能向善
推進教育數智治理,需要把技術邏輯納入法治邏輯之中,在鼓勵創新的同時守住權利、公平和安全底線。
價值意蘊轉向,從注重效率到公平兼顧。在技術應用的頂層設計中,需堅持以促進教育公平為首要目標,技術方案評估需將對公平的影響作為核心指標。針對智能鴻溝問題,應通過專項計劃加大對欠發達地區數字基礎設施和技術應用能力的投入,確保所有學校和學生都能享有基本的數字化教育條件。建立算法公平性審查機制,對涉及資源分配、學生評價等關鍵領域的算法進行偏見檢測和歧視性審查,防止技術固化或放大既有不平等。
權利結構轉向,從傳統權利到數字權利拓展。保障教育主體在教育數智治理中的主體地位。確立和保障教育數據權,明確師生對其教育數據享有知情、同意、訪問、更正、刪除等基本權利,教育數據的采集和使用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并獲得主體明確同意。建立算法知情權,當算法系統對師生作出重要決策時,應當告知算法的主要邏輯和依據。強化教育主體的數字參與權,確保在涉及切身利益的數字化治理決策中,能夠充分表達意見并發揮實質性影響。完善數字化權利救濟機制,建立并暢通在線申訴通道和糾紛解決平臺,提高救濟效率。
治理邏輯轉向,從數據決策到多主體協同。政府部門應從單純管理者更多轉向規則制定者、標準供給者和監督者,明確教育數據治理、平臺建設、算法應用和安全保障的基本規范。學校作為教育活動的直接組織者,應在法治框架內根據自身實際選擇技術方案,并保留必要的專業判斷和教育裁量。平臺企業應依法合規運營,不得以技術門檻、格式條款或算法黑箱削弱教育主體權益。還應發揮教育專家、技術專家、法律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作用,對重大數智應用開展倫理評估、算法審查和安全監測。
規范體系轉向,從零散補綴到系統躍升。要制定專門文件,對教育數據的權屬、采集、使用、共享、安全等作出全面系統規定。完善算法監管制度,對教育領域的關鍵算法進行備案和審查,建立算法影響評估機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明確教育數據泄露、算法歧視、系統故障等情形下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建立監督評估制度,定期對各地各校各平臺的數智治理進行檢查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加強教育數字法治人才培養,提升教育管理者、教師和技術開發者的法治素養。
(作者系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教育法典編纂中的學校組織法治體系研究”[25AFX021]階段性研究成果)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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